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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公诉权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将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并对犯罪进行指控、揭露、证实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行使公诉权。

  一、权力名称

  (一)审查起诉权(《刑诉法》第167条)

  1.改变管辖(《刑诉法》第169条)

  2.讯问(《刑诉法》第170条)

  3.询问(《刑诉法》第170条)

  4.介入侦查(《规则》第361条)

  5.要求侦查机关鉴定(《规则》第366条)

  6.鉴定(《规则》第366条、第368条)

  7.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规则》第369条)

  8.复验、复查(《规则》第369条)

  9.审查录音、录像(《规则》第374条)

  10.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材料(《刑诉法》第171条)

  11.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第55条、第171条)

  12.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71条)

  13.退回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71条)

  14.许可会见、通信(《刑诉法》第37条)

  15.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刑诉法》第38条)

  16.许可律师取证(《刑诉法》第41条)

  17.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刑诉法》第280条)

  18.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刑诉法》第285条)

  (二)提起公诉权(《刑诉法》第172条)

  1.提起公诉(《刑诉法》第172条)

  2.量刑建议(《规则》第376条)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刑诉法》第208条)

  4.主持和解(《刑诉法》第278条)

  (三)不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权(《刑诉法》第171条、第173条、第271条、第279条)

  (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权(《刑诉法》第184条)

  1.讯问(《刑诉法》第186条)

  2.询问(《刑诉法》第189条)

  3.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99条)

  4.建议延期审理(《规则》第455条)

  5.变更起诉(《规则》第458条)

  6.追加起诉(《规则》第458条)

  7.补充起诉(《规则》第458条)

  8.撤回起诉(《规则》第459条)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4号)

  (六)《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高检发〔2009〕19号)

  (八)《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高检诉发18号)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

  (十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07〕1号)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

  (十三)《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办字〔2005〕15号)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2005〕高检诉发第92号)

  (十五)《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2005〕高检诉发第80号)

  (十六)《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高检发〔2004〕3号)

  (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2003〕高检诉发第79号)

  (十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

  (十九)《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工作暂行办法》

  (十八)《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二十)《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二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死刑复核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三、权力流程图、风险隐患及预防处置措施

  (一)权力流程图(略)

  (二)风险隐患

  受案环节:对所受理的案件不进行程序审查,或是审查不仔细,导致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被受理。案件信息输入不全面、不及时。

  证据调查核实环节:审查证据不认真、不仔细;对无罪、减轻、从轻、从重等关键证据审查、调取、固定不力;对证据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

  案件审查环节: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违规扣押、冻结或者解除扣押、冻结款物;泄露案件机密;故意做出违背客观规律和要求的案件处理意见;违反办案程序。

  案件审批环节:故意做出或批准错误意见。

  其他:漠视矛盾化解,引发新冲突或者重大舆情;释法说理不到位引发重大误解。

  (三)预防处置措施

  1.加强廉政教育,杜绝利用办案之际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严格遵守各项规定:(1)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2)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加强检察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公诉制度规范的学习,提高检察人员公诉水平。

  3.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案件。(1)准确把握案件办理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全面、客观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严格保守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准确把握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准确把握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3)准确把握案件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期限、出席法庭期限等规定。(4)准确把握案件办理程序。?受理。受理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审查。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所有卷宗,不受侦查终结、上诉、抗诉、请示、交办范围的限制,重点审查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意见、上诉理由、抗诉理由、请示事项、交办事项等。案件审查完毕,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讨论。承办人提交案件审查报告后,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讨论研究。?审批。案件讨论研究后,承办人应及时组织相关案件材料呈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审批。…处理。承办人应根据审批意见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完成下列工作:a.对一审案件,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b.对上诉案件,将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及卷宗送达法院。c.对支持抗诉的案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将支持抗诉意见书和卷宗送达法院,并告知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对撤回抗诉的案件,将撤回抗诉决定书及有关卷宗分别送达法院、提出抗诉的检察院。d.对请示案件,制作批复,将批复及卷宗退回请示单位。e.对交办案件,制作答复报告,将答复报告送达交办单位,并将案卷退回被借单位。

  4.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身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外部监督,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包括媒体舆论的监督。主动加强内部监督,借助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做好案前警示与案中、案后监督的结合;主动接受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汇报、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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