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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批准、决定逮捕权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批准、决定逮捕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权力。

  一、权力名称

  (一)审查批准逮捕权(《刑诉法》第78条、《规则》第316条)

  1.讯问(《刑诉法》第86条、第162条)

  2.询问(《刑诉法》第86条、第162条)

  3.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刑诉法》第86条、第162条)

  4.调取、审查录音、录像(《规则》第310条)

  5.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第55条,《规则》第69条)

  6.退回补充侦查(《规则》第325条)

  7.建议提请批准逮捕(《规则》第321条)

  8.主持和解(《刑诉法》第278条)

  (二)审查决定逮捕权(《刑诉法》第92条、《规则》第327条)

  1.讯问(《刑诉法》第86条、第162条)

  2.询问(《刑诉法》第86条、第162条)

  3.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刑诉法》第86条、第162条)

  4.调取、审查录音、录像(《规则》第310条)

  5.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第55条,《规则》第69条)

  6.介入侦查(《规则》第330条)

  7.退回补充侦查(《规则》第334条)

  8.建议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规则》第346条)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高检发〔2011〕5号)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高检院〔2010〕6号)

  (六)《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高检发〔2004〕3号)

  (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9〕17号)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07〕5号)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

  (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高检发办字〔2005〕23号)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三、权力流程图、风险隐患及预防处置措施

  (一)权力流程图(略)

  (二)风险隐患

  受案环节:1.对所受理的案件不进行程序审查,或是审查不仔细,导致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被受理;2.材料不全的案件未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材料。

  审查、审批环节:1.案件承办人不能如期审查完毕;2.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3.对逮捕条件把握不到位;4.不按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5.不按规定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6.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泄露案件机密;7.审核、审批不及时,超过法定时限。

  (三)预防处置措施

  1.加强廉政教育,杜绝利用办案之际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严格遵守各项规定:(1)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2)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加强检察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审查逮捕制度规范的学习,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

  3.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案件。(1)准确把握案件办理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查逮捕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全面、客观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保守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严把入口、出口关。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及时录入信息。由案管部门进行流程监控,结案后进行质量评查。(3)准确把握一般逮捕、径行逮捕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捕的条件。一般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径行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实施,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捕适用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依照工作流程认真对案件进行审查。部门负责人应于收案当日及时初步了解案情,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案给承办人办理;对于重大复杂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应于收案当日,口头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依法认真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诉讼参与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准确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写出审查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复核。

  4.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身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外部监督,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包括媒体舆论的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借助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积极推行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各项内部监督制度;主动接受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汇报、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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