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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0-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0年11月30日在临城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杜家明

 

尊敬的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请予审议。

2018年10月2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探索,健全制度机制,强化配合协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介。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18个城市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试点。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上述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经过两年试点,2018年10月26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各部门职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其内涵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认罪”的把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认罚”的把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三)“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四)适用范围的廓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措施及取得成效。面对新职能、新任务、新要求,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早部署,深入探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阶段性考核中一直位居前列。今年以来,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件数适用率为96.2%、人数适用率为97.2%;量刑建议适用率为100%、法院一审采纳率为100%;律师参与率为100%;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占14.8%、简易程序占83.3%、速裁程序占1.9%。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办案周期平均压减了21天。

(一)深化思想认识,扎实有效推进。县检察院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更新司法理念,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肩负起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推进领导小组,坚持目标导向,狠抓跟踪问效,有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各环节得到更好适用、全面落实。主动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和工作进展向县委、县人大作专题汇报,始终保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正确发展方向

(二)依法履职尽责,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坚持该用尽用。依法保障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适用。二是提升量刑建议适用率。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着力加强规范适用,努力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三是推进繁简分流。根据案件审查情况,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压缩了办案周期。

(三)构建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牢固树立“双赢共赢多赢”工作理念,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主动沟通,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促进侦诉审辩良性互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操作规范,统一法律文书与格式。特别是探索建立了“一次询问、一次讯问、一次集中签署、一次集中移送、一次集中审理”的“五个一”工作模式,该经验做法在《河北法制报》上刊发。

(四)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履职能力。配齐配强了第一检察部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吃透精神,领会实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多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促使检察人员熟练掌握量刑方法,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对已办结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作为办理个案时的量刑参照,从而提出更为精准的量刑建议。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虽然,县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在制度适用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如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明显较低。二是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刑事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以上问题,县检察院将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主动整改。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持续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制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向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忠实履职,担当作为,更好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规范制度适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全面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法定证明标准,落实各项程序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作用,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落实繁简分流,依法建议更多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切实提升办案效率。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或者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而未被采纳,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影响性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核把关。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制度执行高效有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司法局协商,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好值班律师的保障作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就量刑幅度标准形成共识,进一步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准率;加强与公安局的协调对接,完善权利义务告知等工作机制,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能。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主动向法官、人民警察、律师学习,全面提升检察人员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的水平,特别是要强化量刑建议能力、认罪认罚教育能力、沟通协商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建设。强化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着力防控廉政风险,促进廉洁公正司法。

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法各部门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加快经济强县、美丽临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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