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监督职能。为确保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有效地履行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职责,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建立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和内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辐射范围广、利益受众群体的不特定性,常常处于保护缺位的状态。对此,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形势所需、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7月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12月13日,省“两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为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12月15日,省检察院又召开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分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节约司法资源、遵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谦抑性原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了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组织、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相关组织、行政机关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二、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的必要性。从全国试点单位情况看,检察机关建立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弥补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有效地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必将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中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弥补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目前具备法定起诉资格的机关及社会组织并不多,很多地方尚无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组织。《行政诉讼法》则未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既能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不足的问题,亦能弥补行政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
(二)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通过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类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体现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合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三)通过建议、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调动了有关适格主体维护公益的积极性。检察机关通过在诉前程序中建议、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帮助社会组织积累诉讼经验,提高其保护公益的能力和积极性,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通过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高检察院通报的情况看,针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开展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7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案件线索8320件,立案4597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等诉前程序案件4026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0件,修改后的民诉法、行诉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国有财产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四大领域均有涉及,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三、检察机关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当前,我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对公共利益的刚性保护不够,主要是运用诉前程序,还没有以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与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二是公益诉讼推进难度较大。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存在调查取证难、损失认定难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方面,虽然总体上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持理解态度,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对这一制度不理解,工作推进还有一定阻力。三是人员队伍不适应要求。面对公益诉讼这一全新职能,“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能力均需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以更加务实、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在下一步,我院将全面落实县委和上级院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学习贯彻省“两办”《通知》和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扎实有效地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精准服务保障“经济强县、美丽临城”建设。
(一)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正确发展方向。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围绕建设“经济强县、美丽临城”这一总奋斗目标,找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点。主动向县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置身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始终保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
(二)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正确处理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辩证关系,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相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逐案深入分析,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汇聚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合力。加强与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他适格主体在公益保护中的作用。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等方面强化配合,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强化协作。建立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机制,共同加强对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实务问题的研究,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相关机制制度的完善。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提起公益诉讼办案水平。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民行检察机构和办案组织,增强一线办案力量,保证人员配备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将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检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工作作风促进办案质效的提升。
县委常委会专门听取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县委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我院将县委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探索创新,忠实履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为发展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我的报告完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018年1月11日